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联合下发《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于随军家属,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
根据《安置办法》,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地和本人实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择优招聘随军家属。驻津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招考一定比例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自办理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