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法约定俗成 目录分散交叉
记者: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有没有严格定义?特殊工种的来历是什么?特殊工种目录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
刘文军: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允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有着坚实学理和法理基础的规范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标准或法规对它并没有严格定义。原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
1978年开始,原劳动总局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原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自当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劳动部审批。原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
由此可见,我国既有原各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又有原劳动部审批的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目录具有分散、交叉、不完备等特点,并不存在一个全国性、集中统一的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面临时代变化 提前退休政策需调整完善
记者:在新兴职业不断出现和部分传统职业衰落的时代背景下,尤其是在社保缴费政策“多缴多得”的政策导向面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遭遇到哪些困惑?
刘文军:最大的困惑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否需要继续下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还是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它进行修正和完善?若是前者,那么如何保障特殊工种职工权益,对其进行合理补偿?若是后者,那么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面临着诸多技术和制度上难题。
人社部在2015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答复很有参考价值,在这份答复中,有这样的表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政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
时效性、完整性和覆盖范围都有所欠缺 标准、特点和待遇亟待确定
记者:目前,特殊工种目录的时效性、完整性以及覆盖范围存在哪些问题?原因是什么?
刘文军:我国特殊工种目录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最新的特殊工种目录距今已有20多年,已经不具备足够的时效性。同时,由于大多数特殊工种目录是由当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存在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的问题,容易导致目录的分散零碎、交叉重叠和标准不一,其完整性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由于确定目录的工作缺乏统一标准和周密部署,目录的覆盖面也得不到保证,难免有遗漏之处。而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提出后,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今天看来,覆盖面是很狭窄的。
记者:为充分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维护提前退休政策的稳定性,需要相关部门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刘文军:如果选择维护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那么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需要做,大致来说有这几个方面:首先,要研究整理出劳动测评的科学标准。目前关于特殊工种,既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定义,也缺乏界定其特殊性的严谨的理论基础,更谈不上在此基础上才可形成的划分特殊工种及其等级的完整统一的科学标准。这就需要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为此做出巨大努力。科学测评特殊工种,不仅需要有完整统一的标准,同时还需要考虑标准本身的自我完善性,以适应时代的变迁。
其次,要系统梳理当前各工种的特点,以确定真正的特殊工种及其等级。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职业形态不断变化,以前的特殊工种在现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下已经有了极大改善,而一些新兴职业没有被列入特殊工种,却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艰苦性,这就需要系统梳理加以甄别。在这个过程中,工种可以更加细分以更贴近实际。
最后,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确定新的分等级特殊工种目录及相应的具体政策待遇。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统筹规划,通盘考虑,要有周延的思路,还要与现行社保法规相结合,避免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值得借鉴 加强劳动保护和提高薪酬是根本
记者:国外对于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及相关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刘文军:为了维护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专门的劳工标准或在有关劳工标准中制定了专门条款,例如,对海员的就业许可、就业条件、就业保障、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以及福利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国际劳工组织还专门对渔民、农业工人、码头工人、护理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福利等方面给予特别关注,通过了相关的公约和建议书,但一般不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进行事后补偿。
记者:我国是否可以考虑提前退休以外的方式对特殊工种劳动者进行补偿?
刘文军: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尽量降低特殊工种的危险性和艰苦性;二是提高特殊工种劳动报酬,以补偿工资的形式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补偿;三是提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保健、疗养福利,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四是增加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平时休假。(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