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健全流动机制 增强人才活力——访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余兴安

2019.02.25

人才流动日益活跃 体制机制性弊端尚未根除

记者:目前我国人才流动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余兴安:人才流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般是指人才在不同国家、地区、产业、职业、岗位之间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已经实现从统包统配的计划分配向市场化配置人才资源的根本性转变,人才流动日益活跃,人才配置取得了显著成效。以人社部的统计数据为例,2017年,全国共有2.03亿人次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就业和流动,比2012年增加了1.09亿人次;全国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的人员达4.13亿人次,比2012年增加了68.35%。

在看到人才流动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尚不健全,妨碍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性弊端尚未根除。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才流动的分布不均衡现象比较明显;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用人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存在不顺畅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不遵守规则,肆意“挖人”,人才流动呈现出无序性;在某些领域,还存在跳槽率较高的现象。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这是人才流动的客观规律,也是理解人才流动现象和拟定人才政策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要理性地看待人才流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主客观原因。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也要用好行政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及时发挥引导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人才顺畅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狠抓政策落实

记者:近年来,国家给予西部地区很多政策倾斜和帮扶,但这些地区依然人才紧缺,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余兴安: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我认为比较重要。

一是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对人才的吸纳能力相对有限。我们知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才需求的规模和结构。一般来讲,发达地区对人才需求的规模较大,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要求也比较高。从西部地区的发展现实来看,其发展水平依然与东部地区存在着一定差距,优势产业相对较少,这导致人才到这里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尽管有国家政策的帮扶,但是让“洼地”一下子升高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西部地区要抓住各种机遇,立足本地资源禀赋,找到产业发展的突破口,这样对人才的吸引力自然会不断增强。

二是激励政策力度不够,不同激励措施之间的协同性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有关人才向西部流动的职业发展激励、物质补偿性激励,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物质补偿性激励力度明显不足且缺乏必要的分级分类。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在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方面提出了许多措施,比如“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这有利于稳定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人才队伍,如果具体措施得当,将会使基层的人才状况呈现新的面貌。

记者: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组织公开招聘,您认为这项举措有哪些重要意义?

余兴安: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实际上是要将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清晰划分,并通过制定明确的制度来保障落实。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 “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不当干预”,这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与党政机关相比,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及时应对;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一定程度上还沿用党政机关的人事管理模式,选才用才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因此,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用人主体在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上起着关键作用。没有用人主体的积极性,就难有人才的积极性。激发人才活力,很关键的一环是要放活用人主体。

记者:在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方面,您认为还有哪些工作可做?

余兴安: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 “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这为扩大党政机关选才渠道和畅通各类人才流动提供了政策保障。比如,在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方面,可以不只局限于职务层级较低的岗位,也可以包括一些职务层级较高的岗位,关键是完善相关的考录政策,确保人岗匹配。

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方面,此前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好与公职人员管理规定的冲突,明确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以及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薪酬福利管理规章等。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规范人才流动秩序

记者: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您认为如何做好区域人才交流开发?

余兴安:区域人才交流开发是人才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做好区域人才交流开发需要破除各自为政的传统观念,用科学的理念建立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机制,要协调好不同行政区域的人才政策与服务行为,在人才统计、资格互认、市场服务等方面展开充分的合作,共同营造协调、开放、共赢的人才发展环境。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推动下,人才流动信息变得日益丰富和多变,而掌握这些信息并加以科学分析和运用,对于引导人才有序流动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及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健全人才信息交换和发布机制,通过人才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人才服务网络的连接,构建区域内资源共享的人才信息库。

记者:政府有关部门在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方面,您认为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余兴安:实现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政府在人才流动方面的宏观调控机制,推进政府在人才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

比如要密切关注当前人才流动特点,特别是80后、90后这些职场新生力量的工作特点和偏好,采取个性化、针对性的措施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流动意识,避免无序和低效流动;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布局,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层人才需求;加强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建立健全统一、动态的人才市场监测机制,围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创新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发挥好引才、育才指引性作用;加快制定人才流动相关配套法规,完善人才流动法规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刘俊良)

  • 人才
因此,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用人主体在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上起着关键作用。没有用人主体的积极性,就难有人才的积极性。激发人才活力,很关键的一环是要放活用人主体。 记者:在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方面,您认为还有哪些工作可做? 余兴安: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 “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这为扩大党政机关选才渠道和畅通各类人才流动提供了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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