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由于某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很常见。因此,需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和适用予以厘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要看双方本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的。《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通常情形下,双方订立的是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推定。
比如: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标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9日止。2013年1月31日,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通知张三称,劳动合同2月底就要到期,公司不准备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要到期终止。张三则主张,2013年2月没有29号,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到期终止。
那么,对这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什么?很显然,是合同到2013年2月的最后一天到期。所以,这份劳动合同应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粗心,造成了笔误。并不能因为日期写错就否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本意,故意视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种:
一是约定订立,即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法定订立,即出现某些情形,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是推定订立,即单位与员工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用工超过一年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指仅有在法定应订应的情形下,单位却没有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其他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均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比如:李四2017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31日,李四辞职。后李四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第二倍工资为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该法条还同时规定,存在法条中情形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冼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