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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轻装上阵的时候到了——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

2018.07.06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现代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行业呈现出新的发展业态,在改善就医体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出现哪些新业态?发展新型医疗服务的必要性是什么?医疗服务新业态需要怎样的法律规制?带着这些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方兴未艾:多种新型医疗服务齐“绽放”

记者: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现代医疗技术快速发展,医疗服务行业呈现怎样新的发展形式?

朱恒鹏:移动互联网目前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医疗行业也不例外,国家鼓励创新,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各种医疗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如智慧医院、春雨医生等平台。总体来说,他们有的是做门诊业务,有的是做药品零售业务,业态各种各样。

另外,2017年2月,原国家卫计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新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类别。可以说,《细则》的修订为这些新型医疗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曙光,让整个医疗服务市场焕发生机。

助力改革:缓解医疗资源供需关系

记者:发展新型医疗服务的必要性是什么?

朱恒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医疗领域带来的一大好处是,极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关各方交易成本大大减少,长效信誉机制逐步建立,从政府到社会各方在信息公开、数据公开的环境下,监督监管更加便捷全面,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明显提高。

与其相对的是,过往几年,我国医改始终没有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直接原因是因为分级诊疗秩序尚未形成,优质医疗资源的供需关系紧张甚至矛盾激化。大量轻病患者因为不知道“合适的医生”上哪去找,不得不涌入大医院就医,专家则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在不需要专家服务的患者身上,造成优质资源更加紧缺。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出现,使得政府多年对医疗行业重重管制的理由不复存在。医疗机构、医生乃至药品销售机构的信息全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透明,患者的广泛参与、互动将推动相关各方追求长期信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电子化的服务交易记录,使得每一个服务环节有据可查。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能力水平不再需要政府通过行政级别的划分来背书(即高等级医院能力更强),而是形成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业声誉,形成更为有力的制约与激励。

更重要的是,在公立医院改革受限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新业态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很多目标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比如说,通过打通医生处方的信息孤岛,形成广泛的信息互联,制约医生用药行为;依靠互联网公开、公共的特性,通过社会广泛监督、患者广泛参与,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制约,督促机构行为的规范,使机构更容易获得患者和医保支付方的信任,也为医保经办部门选择定点机构提供了更明晰的选择参照,明确了支付标准,扩大了支付范畴,进而助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

另外,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分工精细化、专业化;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也必须依托于诊疗的分级和分类。现有行政主导的医疗体系下,公立医院赢得患者的信任,也就能实现患者需要的全部医疗功能,如从门诊到住院,从检查化验到手术,从用药到护理。互联网医疗使信息透明可查,不同功能的医疗机构实现无缝衔接,医生和机构也可以依托这些新型医疗机构平台,分类提供患者需要的诊断、治疗、检查、用药、康复护理服务,彼此间仍可保持紧密合作,可大大缓解现有优质资源的紧缺,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矛盾,真正实现分级诊疗。

革故鼎新:完善法律制度促医、保有效联动

记者:将新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您怎么看?

朱恒鹏:医保决定着医疗机构的发展前景,如果没有医保支付,很难发展医疗机构和业务。

将新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面对新型医疗服务业态,医保可以探索支付方式,比如网上诊疗、网上支付。推进医保网上支付,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我们需要保持更多的宽容和耐心,给改革多一些可能。另一方面,医保推行医保医师制度,让医生在外执业,自己开诊所,在互联网行医,有利于医生更好地流动。

记者:医疗服务新业态需要怎样的法律规制?

朱恒鹏: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业界呼吁已久的政策诉求予以积极回应,有颇多亮点。我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在第四部分“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中的第一段表述: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这一表述,重新打开了处方药网上销售的政策窗口。这一政策一旦落地,有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痼疾。

同时,文件对药品网络销售、医疗物流配送、医保支付政策的完善和“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的表述,明确拓宽了互联网医疗(药)的执业范围,大大降低了医疗服务新业态发展的政策不确定性。

但文件也有让人不够解渴之处。比如说“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表述,是否需要考虑到互联网诊断的风险问题?如果不同医疗服务网上诊疗风险不同,那么,允许网上首诊的决定权是交给监管部门还是交给医生自主裁量?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思考、探索。

总的来说,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逻辑,也许互联网企业乃至医生轻装上阵的时候已经到了。互联网医疗是新鲜事物,确实存在缺点和不足,需要不断试错纠错。在很多时候,发展新业态比改变旧业态更有效,随着时代发展,适者生存,最终实现“革故鼎新”。(本版图表漫画 赵乃育绘 本报记者 赵泽众)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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