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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补助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24号)

2018.04.13

各市、县(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

(一)申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2017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重点院校是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重点学科是指“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重点建设学科),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服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对于国境外重点院校留学归国的硕士,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

(三)填报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附件2);

2.引进博士硕士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毕业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3.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硕士需提供正式录用或聘用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引进博士硕士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和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及个税缴纳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5.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需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注册机构编制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和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及个税缴纳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关于申报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

(一)申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2017年1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全职引进的A、B、C、D、E五类人才(具体分类见《实施办法》规定),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服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三)填报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花名册》(一式3份,附件4);

2.引进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毕业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入选人才工程、获得荣誉奖项、主持科研项目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单位盖章);

3.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提供正式录用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单位盖章);

4.企业引进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和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及个税缴纳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注册机构编制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和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及个税缴纳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关于申报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补助

(一)申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

(二)申报条件

1.预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学科建设需要,预引进现代煤化工、现代纺织、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葡萄和枸杞产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

2.用人单位已与上述院校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签订的预引进协议。

(三)填报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5);

2.预引进协议;

3.预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的身份证、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4.引进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关于申报中青年人才赴区外深造研修补助

(一)申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青年人才。已列入公派出国留学“西部项目”、“西部之光”等资助人员,不再申报。每个单位申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

1.选派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脱产研修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且为非学历教育;

3.有明确的专业对口接收单位和详细的研修目标计划;

4.研修单位为国内重点院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

(三)填报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青年人才赴区外研修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6);

2.派出单位、接收单位与研修人员签订的研修协议;

3.派出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派出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和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及个税缴纳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采取逐级申报,所有申报高层次人才补助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兑现相关补助。补助经费采取后补助形式发放,每年上半年兑现上年度人才补助。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申报单位要仔细对照申报条件,如实填报资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发至邮箱rckfyscc@163.com。申报通知及有关填报表格可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人才栏(http://www.nxhrss.gov.cn/)下载。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九楼904室人才开发市场处。

联系人及电话:白宁平 0951—5099053

张艳丽 0951—5099055

韩立宗 0951—5099055(传真)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汇总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申请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花名册

5.宁夏回族自治区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

6.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青年人才赴区外研修补助申请表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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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花名册

点击下载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预引进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青年人才赴区外研修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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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 (一)申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2017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重点院校是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重点学科是指“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重点建设学科),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服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对于国境外重点院校留学归国的硕士,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 (三)填报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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