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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辞职算不算数

2018.02.18

用微信辞职算不算数

“我不过是用微信表达了一下我的情绪,还没正式写申请呢,公司怎么能赶我走?”

“这就是辞职申请了,公司已经同意你的申请,快配合公司办手续吧。”

“因我与主管对项目存在严重分歧,无法继续接受其管理、与其合作,故此提出辞职,特此声明。”几天前,正在气头上的邱某对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发出了这样一条微信。但过了一会儿,他觉得自己不能这么草率,却发现已经无法撤回微信内容。半个钟头后,他接到了刘经理的电话,要求他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一直以来,邱某和他所在部门主管间的矛盾公司人尽皆知。由于他自恃工龄长、学历高,常常与主管发生争执,导致部门项目执行障碍重重。公司领导已经几次与刘经理商量,要慎重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留用他。如今他提出辞职,刘经理请示了领导之后,便赶紧着手办理相关手续。

不想,邱某却表示微信算不上“书面辞职申请”。但刘经理拒绝理会。

想不通的邱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仅仅是以微信发泄情绪、没有书面辞职,公司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让他想不到的却是,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邱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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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过是用微信表达了一下我的情绪,还没正式写申请呢,公司怎么能赶我走?” “这就是辞职申请了,公司已经同意你的申请,快配合公司办手续吧。” “因我与主管对项目存在严重分歧,无法继续接受其管理、与其合作,故此提出辞职,特此声明。”几天前,正在气头上的邱某对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发出了这样一条微信。但过了一会儿,他觉得自己不能这么草率,却发现已经无法撤回微信内容。半个钟头后,他接到了刘经理的电话,要求他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一直以来,邱某和他所在部门主管间的矛盾公司人尽皆知。由于他自恃工龄长、学历高,常常与主管发生争执,导致部门项目执行障碍重重。公司领导已经几次与刘经理商量,要慎重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留用他。如今他提出辞职,刘经理请示了领导之后,便赶紧着手办理相关手续。 不想,邱某却表示微信算不上“书面辞职申请”。但刘经理拒绝理会。 想不通的邱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仅仅是以微信发泄情绪、没有书面辞职,公司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让他想不到的却是,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