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出台《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进一步维护全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挪用、骗取社保基金行为。
《办法》界定了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社保基金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担保抵押、平衡预算等行为列为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档案材料、医疗文书、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各种通过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导致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列为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了查处工作的管辖权限、查处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并对查处工作的调查方式、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发改、公安、检察等部门在打击社保基金领域犯罪行为的职责,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时建立了对失信名单、要情报告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公示信息的共享,以此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震慑力。(赣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