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过是离岗了一天,单位记为旷工我也认了。但就因为员工守则里有这个规定,单位就可以想怎么扣钱就怎么扣吗?”刘先生很想不通。
不久前,刘先生因为有事要办,私自离岗一天。他离岗的事被领导发现后,被记为旷工。第二个月领工资时,他发现自己被扣了整整5天的日工资。他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质疑,询问为何旷工一天却扣5天的工资。他得到的回答是: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公司可根据旷工造成的损失扣除当事员工的相应工资数额。刘先生的旷工行为不仅导致他自己的工作滞后,还造成与他有合作关系的同事手头的工作也要相应推后,所以理应多扣钱。但当刘先生质问这损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人事部门却以“这是公司内部核算问题”为由拒绝回答。
刘先生为此十分郁闷。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寻求解答。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的确是有问题的。职工缺勤,用人单位不可直接罚款,而是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构成、职工缺勤造成的损失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如果职工的工资构成中有按出勤计算的工资部分,那么职工缺勤,自然也可以扣除与天数相应的工资;如果职工工资构成并无上述分项,但缺勤的确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损失赔偿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以扣除相应工资的形式抵扣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但现在刘先生的工资构成既无细分,公司也没有告知刘先生缺勤造成的直接损失究竟如何计算得出的,这种处理显然站不住脚。
监察员来到该公司,向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解释了法律规定。最后,公司和刘先生达成了谅解,公司返还了刘先生被多扣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