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开篇献礼[创业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2017.08.17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进一步明确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带动就业。特别是明确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要求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实施意见》在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减税降费、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奖励扶持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加优惠、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企业注册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鼓励工商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领域等各类创业者创业。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创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西藏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以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型工型,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创业者举办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创业者为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而未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个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建立创业奖励扶持制度。继续落实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场时,按比例安排创业者经营场地,并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政策。对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摊位)的,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依据税务发票或相关资金往来收据,按每月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到达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比例等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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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进一步明确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带动就业。特别是明确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要求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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