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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17〕165号)

2017.06.1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各高校:

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支持各地、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对列入省里支持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将给予专项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基本条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高校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建成并已投入使用,主要为我省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来闽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三)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5个,入驻项目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

(四)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此前已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暂不再申报。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审核(2017年5月)

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高校于5月31日前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项目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孵化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面积证明材料、孵化基地实地照片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汇总表》(附件2);

5.《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附件3)。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省人社厅根据认定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二)实地评估(2017年6月-7月)

省人社厅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创业孵化基地,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评估。评估方式包括查看场地设施,查阅资料,与在孵项目的创业团队面谈等。

(三)公示公布(2017年7月)

根据实地评估情况,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公布列入2017年省级支持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四)经费扶持(2017年8月)

根据扶持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容纳创业项目数量、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推荐意见,确保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陈伟彬 联系电话:0591-87301307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

附件: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汇总表

3.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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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各高校: 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支持各地、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对列入省里支持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将给予专项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基本条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高校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建成并已投入使用,主要为我省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来闽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三)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5个,入驻项目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 (四)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此前已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暂不再申报。 二、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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