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14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由于遭欠薪近3个月,王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先生出具工资欠条但未注明支付时间。一段时间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工资欠条无效并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操作才符合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就本案而言,公司出具了工资欠条且劳动者接收欠条,就说明双方对欠款性质及所欠的数额无争议,双方达成了新的合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的民事关系,公司没有支付欠款,需要执行,并不需要再进行仲裁来确认。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而对民事合同无权认证。由于工资欠条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权认定工资欠条的有效性。
如果该工资欠条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请况,如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先进行诉讼确认工资欠条无效后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针对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云南省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董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