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部门都不存在了,公司怎么可能还留你?咱们好聚好散吧。”虽然刘副经理的规劝很婉转,但却让周先生的怒火越来越旺。
一个月前,公司决定,将周先生所在的市场部与大客户部合并,两个部门员工也重新调整。周先生的岗位职责原是负责某沿海城市的市场开发业务,他发现,部门合并后,他的岗位不仅存在,岗位职责也没变,而且需要的人手还更多了。但公司却告诉他,合并后的部门中没有他的位置,他要么去售后服务部,要么走人。周先生拒绝了,他坚称自己的岗位还在,自己也并不存在不胜任原岗位的问题,为此他去找主持部门合并事项的刘副经理理论,却始终相持不下。最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了周先生的劳动合同。
心中不满的周先生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
在了解事件缘由之后,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仲裁委告诉公司方,他们的做法存在问题。首先,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情况。本案中,公司部门合并是一种企业主动改革,很难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应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与劳动者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虽然合并了两个部门,但周先生的岗位仍存在,岗位职责也没有变化,更不存在人员调配冲突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公司不能以上述理由对周先生进行调岗或解雇。
最终,在仲裁委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周先生一笔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