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警惕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带来的风险

2017.02.03

  审查入职劳动者身份证的真实性是入职审查的第一步。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可能带来哪些问题?相关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呢?

  首先,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可能构成欺诈。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但是单位没有基于这种行为就录用了劳动者,劳动者就仅仅涉嫌欺骗,而不是劳动法律上的欺诈。

  欺诈的后果什么?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当然,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能带来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如果该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则属于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如果该员工未满16周岁,则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此时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

  如果属于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比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残疾护具费等)。在上述情形下,无论劳动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都应该支付;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会有两种情况:单位如果没有参保,这部分责任由单位承担;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获得参保,查实后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会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那又该由谁承担这一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没有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单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过错责任完全在于员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存在过错,但是单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法律后果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这个比例在实践中分配通常是,较小过错方承担20%-40%责任,较大过错方承担60%-80%责任。

  如何分配过错大小呢?司法实践中大体这样认为: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认识到行为后果,因此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单位审查不严,承担较小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是比较弱的,他就具有较小的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入职审查不严,就有较大过错。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完全由单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虚假身份证入职,不仅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各地裁审意见的不同承受损失。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审查身份证时,最重要的是审查劳动者的年龄。杜绝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也尽量少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当然,身份证上的其他信息也很重要。

  具体审核时,应当如何进行呢?

  第一步,形式审查。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首先,仔细核对身份证的照片,仔细辨别劳动者是否存在以他人真实身份证入职的情形。核对无误的,让劳动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写上日期并签字确认,避免举证困难。

  第二步,核实审查。

  公司可以购买身份证阅读器,或通过某款人力资源服务软件中的有偿员工身份证验证服务,通过第三方查验身份证真假信息。

  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肉眼辨别的方式核对身份证背面“居民身份证”中的“居”“民”“身”三个字。二代身份证背面的这三个字是特别制作的,不同于电脑字库中的字体。(唐骏资本俱乐部 杨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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