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被“减工作降工资”而和经理发生争执,结果被克扣了两个月的工资,进一步交涉时,经理还拿出辞职书让他签字走人。日前,职工朱先生诉说了自己权益被侵的事。
据朱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在郊区一家公司当保安,已经干了5、6年了。刚进公司时,老板和他约定,每天上12小时班,做一休一,给他本市最低工资,并将他安排到了公司一个边门担任保安工作。他的工作还是比较轻松的,因为边门一般只进出货运车,所以只有车来时,他需要开关大门,一般他只需要在门卫室坐着就可以了。保安经理安排他做了夜班,让他和另外一个同事一人一天轮流上班。谁知,大半年后,这位同事辞职了,经理就和他商量,公司不准备招人了,如果他愿意天天上班,公司就给他两份工资。他觉得,这样也不错,夜班也没有什么车辆会进出这扇大门,工作相对轻松。虽然天天上班比原来辛苦点,但是能挣两份工资,他还是很乐意的。就这样,无论什么节假日,他都无法休息了,甚至春节,他也不能回家和家人团聚。去年下半年的一天,经理突然通知他,以后不用他天天上班了,还是做一休一,称公司已经新聘用了职工,和他换班。工作是减轻了,可这意味着工资也减半了,原来每月四五千元变成了2000多元。租房、吃饭,哪样不要钱?这一下子少了一半工资,让他怎么在上海生活?他找经理交涉,经理说干一份工就只有一份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想干可以走人。他的牛脾气也上来了,认为公司这是降薪,便和经理吵了起来,结果被经理赶出了办公室。无奈的他只得继续上班,可是到了发薪日,他发现工资卡内没有打进一分钱。他问了同事,同事表示都准时收到了工资。因为上夜班,他一直也没有碰到财务室的人。
转眼第二个月的发薪日又到了,他依然没有拿到工资,这下他急了。在白天上班时间,他找到了财务,财务说,他们都是按照部门经理给的名单发放工资的,名单上没有,他们就不能发。他又找到保安经理,经理拿出了一份打印好的“辞职书”给他,说他签字就给他结工资。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的一些做法违法。首先,超时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次,克扣职工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除了几种法定情况外,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最后,逼迫职工辞职。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单位不能强迫。如果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选择协商解除;如果职工有法定解除情形的,单位也可解除。
罗律师还指出,朱先生的一些认知有偏差。公司现在不让他天天上班没有错,也不存在降薪问题,但即使是做一休一,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还是可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使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也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马永卿 崔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