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季某2015年3月20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售后服务部工程师。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且已获得当地人社部门的不定时工时许可。2016年3月10日,季某自称在工作中因吸入特殊气体后中毒,经其爱人电话请假后于2016年3月11日至14日在家休养。该科技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以季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季某随后至单位讨说法并发生冲突。
2016年3月20日,季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中病假的请假流程,季某在病假休假期间或结束后应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挂号单等相关凭证方能享受病假待遇,否则将按照旷工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季某未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季某则认为:其之所以休病假是因为在工作中吸入不明气体导致头昏,且自己未出勤并未导致其工作任务未完成。
处理结果:
本案焦点问题为:季某休假4天的行为是否应被判定为无故旷工?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查明,争议双方对季某在工作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而未出勤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季某确系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病假的请假手续,且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未履行病假请假手续而未出勤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旷工行为。
但是否算旷工,还应考虑季某岗位性质。
仲裁委同时也查明,季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当地人社部门行政许可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技术岗位。公司对季某所从事的工作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月度考核要求,但不能证明季某未出勤影响到当月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季某并不能被认定为旷工,公司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由于本案所涉及案由为赔偿金,且裁决的数额不超过作出仲裁裁决时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终局裁决。
据反馈,该科技公司依法履行了仲裁裁决,并重新修订了企业规章制度;季某也很快通过应聘重新找到工作。
案件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通过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在三个层面上起到良好效用:
一是树立了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权威地位。仲裁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既立足于案件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本身,又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劳动者职业发展的现实利益,凸显了矛盾调处机能。二是提供了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诊断方式和修订措施。仲裁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对企业现行管理制度的重新评定,并根据案件处理实践经验向企业提出建设性更新意见。三是仲裁委的终局裁决有效指引劳动者注重权利保障的正当性,以及处理效率对其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天津市人社局 崔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