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可否将自己使用的派遣员工安排到其他企业上班?
【相关案例】
一家建筑企业去年接收了一批劳务派遣员工。经过考察,其中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在技能上更符合该公司下属另一家企业的需求,于是这家建筑公司就直接把这批劳务派遣员工安排到下属企业工作了。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由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地点等相关条款,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权让渡给用工单位,最后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这一“三角形”用工模式的形成有赖于三方的相对性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员工是基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约定而被指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单位也是因为与派遣公司有相应约定才获得了管理派遣员工的权利。所以,法律也明确规定,类似本案中用工单位对己方正在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再派遣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