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电子技术公司员工李某即将离职。本应好聚好散的双方,却因为一笔奖金该不该给打起了官司。
李某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在工作交接时,公司向他支付了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但李某却提出,他还有一笔绩效奖金没有领。原来,该公司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奖金构成。他领到的工资中,奖金这块差了1000多元。他向公司提出补发这部分工资,而公司却表示,他在上个月有缺勤和迟到的行为,根据奖金支付制度,公司有权减少全勤奖。李某坚称自己没有缺勤和迟到,为此,他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中,双方对工资构成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足额发放工资有争议。据此,仲裁委要求公司举证证明李某的缺勤、迟到行为,但公司只提交了一份考勤表复印件,标明李某在该月的某几天有旷工行为。上面虽然有单位盖章,但在应该有劳动者签名的地方,李某的签名却复印得模糊不清。李某对这份证据并不认可。该公司则强调原件因为保存不善有了破损,签名处本就是模糊不清的,复印件并无造假;而且单位已经举证,若李某不认可,则应李某自己举证来推翻。但最后,公司败诉,被要求补发奖金。
仲裁员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双方的争议中,公司认为李某有缺勤行为,且作为核算奖金数额依据的考勤记录由公司掌握,应由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原件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公司提供的仅是劳动者签名模糊不清的复印件,且不被李某认可,该复印件不应采信,李某的仲裁请求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