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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快速仲裁 提高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质效

2016.11.15

  今年以来,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并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规范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程序,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规范仲裁立案程序

  一是简化仲裁立案程序。山东省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简易办案规则》,对于简单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即立案;立案之日起3日内,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内容和适用简易案件处理办法的决定以简便方式告知被申请人。

  二是实行“一步到庭”制。安徽省在立案时,将受理、应诉、举证、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完善快速仲裁机制

  一是实行案件分类处理。黑龙江省强化农民工争议分类处理方式,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案前快速调解,做到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理。

  二是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很多地区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庭裁决;对部分事实清楚的争议案件,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争议案件,依据农民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是开展要素式办案。浙江、云南等地区借鉴深圳市要素式办案经验做法,开展要素式调查、审理和裁决,让农民工对仲裁办案要点“看得懂、弄得清”,提高了仲裁办案效率。

  加大仲裁终结力度

  一是细化终局裁决范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上述规定,可以将相当部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范围。

  二是加大仲裁调解力度。一些地区仲裁委员会通过规范仲裁调解程序,创新仲裁调解方式,仲裁调解量已超过仲裁裁决量。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将大量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

  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一是落实仲裁办案三方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等一些地区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处理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由人社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仲裁员参加。

  二是规范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广东省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列明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结果,并分别告知起诉权。

  三是实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当日立案,七日内结案,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及时快速化解争议。

  四是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江苏省制定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规定,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需到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调查取证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五是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建立完善农民工群体性劳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简化案件处理程序,对公告送达等环节作出新规定,案件处理周期缩短至30日以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电话约谈答辩、举证期限,手机短信通知审理事项等措施,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调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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