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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42号)

2016.08.16

省直各厅局(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原由我厅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调整由省教育厅承担,相应地“毕业生就业派遣”(含报到证遗失补发)、“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等3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省教育厅实施,“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仍由我厅实施。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为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毕业生就业单位隶属,做好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由寄存其人事档案且具有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到相应的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的,由创业地(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开展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毕业生就业服务职能,规范服务事项名称,对到本地办理接收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毕业生,原则上应由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机构办理。要加快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直接办理,实现一次受理、当场办结,以进一步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四、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办事程序,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服务指南》(见附件),各级人社部门也要相应修订本地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标准、条件和时限,向社会公开发布。

请各设区市人社局于8月底前,将修订后的服务指南报我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联 系 人:刘婷

联系电话:87674885

电子邮箱:bys@fjrs.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福建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12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

申请条件:

1、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计划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含省外院校毕业生);

2、在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非公企业、派遣公司)就业。

申请材料:

1、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提供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准聘用材料;

③到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书》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或《就业协议书》;

办理流程: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发放证照情况:暂无。

表格下载: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www.fjbys.gov.cn)“下载中心”

诉求渠道:电话诉求0591-87674885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到各设区市属、县(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当地人社局办理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具体申报材料和受理地址请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查询。

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的,由创业地(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并办理就业登记。

联系方式:0591-87537006

附表

企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本表供各级人社部门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时使用。

( 责编:lhj )
  • 高校毕业生
省直各厅局(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原由我厅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调整由省教育厅承担,相应地“毕业生就业派遣”(含报到证遗失补发)、“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等3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省教育厅实施,“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仍由我厅实施。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为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毕业生就业单位隶属,做好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由寄存其人事档案且具有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资质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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