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事业单位索赔培训费有限制

2016.06.29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时,聘用单位能否索要培训费补偿?

【相关案例】

某科研机构2013年因为要上马一套新的设备,开展最新的科研项目,先后派遣了两批技术员到美国培训交流。该单位为此共花费培训费用近50万元。为此,单位专门与这些技术员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他们在五年内离职,则每人要给予单位100万元赔偿。最近,这批技术员中的一位要求离职,并声称当初单位与其签订的赔偿约定违法,拒绝赔偿。该单位想知道,能否按照约定索要培训费补偿?

答:为了平摊事业单位的培训成本,使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允许单位与工作人员对于因单位出资培训后离职时的培训费用补偿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视为事业单位放弃索要培训费用的补偿。本案中,该事业单位虽然与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显失公平。根据相关规定,该事业单位要求工作人员支付的培训费补偿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应具体分摊到个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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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时,聘用单位能否索要培训费补偿? 【相关案例】 某科研机构2013年因为要上马一套新的设备,开展最新的科研项目,先后派遣了两批技术员到美国培训交流。该单位为此共花费培训费用近50万元。为此,单位专门与这些技术员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他们在五年内离职,则每人要给予单位100万元赔偿。最近,这批技术员中的一位要求离职,并声称当初单位与其签订的赔偿约定违法,拒绝赔偿。该单位想知道,能否按照约定索要培训费补偿? 答:为了平摊事业单位的培训成本,使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允许单位与工作人员对于因单位出资培训后离职时的培训费用补偿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视为事业单位放弃索要培训费用的补偿。本案中,该事业单位虽然与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显失公平。根据相关规定,该事业单位要求工作人员支付的培训费补偿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应具体分摊到个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受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