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某企业一名管理人员的老婆经营的餐馆开业,部分员工前去祝贺,送上礼金各200元。管理人员对此予以收受。后来,企业认为该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为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为此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要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余姚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未违法,不用赔一分钱。近日,余姚法院将此案作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罗某于2004年8月24日进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速运公司余姚分公司中转场经理,工资根据业绩考核确定,月平均工资7716.50元。2012年5月1日,速运公司与罗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罗某工作期间,速运公司为罗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3年4月8日,罗某老婆王某经营的餐馆开业,速运公司部分员工前去祝贺,并赠送花篮、鞭炮等,胡某等人送上礼金各200元,罗某予以收受。
2013年7月11日,速运公司相关人员口头告知罗某,因罗某收取员工礼金,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速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你借自营餐馆开业收取员工礼金一事,违反了公司制度,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4)项(即管理人向下属借钱、与下属发生任何形式的物质买卖关系、使用员工自带车辆处理私事及其他变相向下属吃拿卡要的行为)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5)项(即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的),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7月11日为你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及你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
罗某心有不甘,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速运公司向他支付经济赔偿金138897元。后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速运公司向罗某支付赔偿金138897元,款项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速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
余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还查明:速运公司所在的速运集团《管理者手册诚信篇》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点规定,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如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项约定,速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等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认为:速运公司按照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的规定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依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速运公司无需支付罗某赔偿金138897元。
同时,余姚法院的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评析:本案罗某收受礼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速运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速运公司以此解除与罗某的合同关系并不违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良好的企业文化应倡导和发扬,考量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应的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该依据,同时劳动者的行为应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来评判和处理。(冯伟祥 卢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