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黄先生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最近,黄先生希望去别地发展,便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但黄先生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多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却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黄先生辞职行为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已经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了损失,所以当年的未休假报酬理应折算为给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不会再支付这笔钱。
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还重申了公司的逻辑:“只有我们‘炒你’,你才可以获得未休年休假报酬,其他情况下想都别想。”
黄先生不甘心自己的未休假报酬被公司以这种理由“吞”了,又不知该如何反驳,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诉。监察员来到该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后,告诉接待他们的刘经理,公司的逻辑是对法律的误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特指公司解雇职工或职工自行辞职,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且,即使黄先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黄先生要回了自己的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