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直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定于2015年2月至6月开展劳动用工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兵直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在兵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兵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工作安排
年审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自查和上报材料、审查、审批三个环节进行。
(一)用人单位自查和上报材料
用人单位于2015年2月至3月开展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自查。3月1日至31日,用人单位将材料报送至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四楼)。
上报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013年度审查合格并且没有新增内容的单位可不报);
3、2014年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表样在兵团直属企业QQ群上下载)。(如单位成立了工会,需提供集体合同签订的复印件)。
5、工资发放册:用工20人以下的提供全年支付工资发放册;用工20人以上的提供2014年2月、10月、12月支付工资发放册;
6、用人单位2014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4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及附件(表样在兵团直属企业QQ群上下载), 需一式两套,装订成册。
(二)审查
审查分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进行。两审都合格的为审查合格。审查工作时间为2015年3月至6月。
(三)审批
审查合格的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在《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章。一份存档,一份返还用人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劳动用工审查材料须按时上报。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须内容齐全、数字真实、填写规范,加盖单位公章,《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须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对拒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以及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各用人单位如有需咨询的事项,可到建设路光明大厦四楼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电话咨询。
此通知可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xjbt.lss.gov.cn)最新文件栏目中下载。
联 系 人:陈文红
联系电话:0991-2896920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