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女职工休流产假未批准,单位以旷工解除合同难支持

2015.03.26

2012年12月1日,孙女士进入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2014年9月,孙女士得知自己已怀孕2个月,但出现先兆流产情况,遂向公司请病假2个月保胎,得到单位批准。2014年11月,孙女士回到公司正常上班。2014年12月3日,孙女士不慎摔跤造成流产,向公司请假休息42天,公司以业务太忙为由只批准30天,后孙女士因身体未康复又休息了5天,于2015年1月7日才回公司上班。但公司认为之前已经批准孙女士休过2个月的病假,这次批准孙女士的流产假期是30天,孙女士逾期不归,未经批准又休息5天应属旷工,遂以孙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孙女士不服解除决定,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案中,孙女士流产时已经怀孕超过4个月,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销售公司只批准孙女士30天假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多休息的5天虽未经公司批准,但还处在法律规定的42天产假之内,其行为不应属于旷工。至于之前孙女士所休2个月的病假,因获得公司批准,属于正常病假,不应与流产假相混淆,也不能相互充抵。因此,该销售公司以孙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应支付孙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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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孙女士进入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2014年9月,孙女士得知自己已怀孕2个月,但出现先兆流产情况,遂向公司请病假2个月保胎,得到单位批准。2014年11月,孙女士回到公司正常上班。2014年12月3日,孙女士不慎摔跤造成流产,向公司请假休息42天,公司以业务太忙为由只批准30天,后孙女士因身体未康复又休息了5天,于2015年1月7日才回公司上班。但公司认为之前已经批准孙女士休过2个月的病假,这次批准孙女士的流产假期是30天,孙女士逾期不归,未经批准又休息5天应属旷工,遂以孙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孙女士不服解除决定,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案中,孙女士流产时已经怀孕超过4个月,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销售公司只批准孙女士30天假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多休息的5天虽未经公司批准,但还处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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