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3%;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5%;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选择我省主导行业试行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数据,增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作用。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努力实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占建立工会企业75%以上的目标任务。加大落实生产岗位人才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带薪年休假待遇和加班工资政策的力度。在增加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岗位数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取得数据的方式方法。总结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经验,扩大薪酬调查覆盖范围。
三、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在提高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生产岗位高技能津贴为主的人才鼓励制度,以艰苦岗位津贴为主的劳动差别补偿制度,以奖金分配为主的分配激励制度和依据最低工资调整幅度提高基本工资、依据企业经济效益调整奖励工资、依据工资指导线增加整体工资水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的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发挥收入分配凝聚核心稳定骨干激励全体的作用。
四、分类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应在工资指导线中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二)应在工资指导线下线与中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经济效益低速持续稳定增长;虽然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快,但所处行业经济效益不稳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
(三)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现金流量偏紧。
因经济承受能力不足,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六、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后实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结果要向职代会通报。
七、建立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预警通报制度。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
八、试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数据。为提高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今年选择我省冶金、煤炭、建材、港口行业试测算了行业工资指导线(见附件),作为非正式发布数据,供企业参考。
附件: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数据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数据行业 上线 中线 (基准线)下线
冶金行业15%9.5%5.5%
煤炭行业25%17%8%
建材行业20%15%6%
港口行业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