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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14〕178号)

2015.01.08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兵团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14年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经兵师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兵团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组织实施

师属民办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由设立有民办培训机构的相关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兵直民办培训机构年审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组织,兵团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月15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1月1日至1月11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分表》(附件1)并形成书面自评自查报告书(附件2)。

(二)审查总结阶段(1月12日至2月15日)。各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属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师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年审时间由各师劳动保障部门自定,年审工作情况报备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兵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时间为2015年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对年审结果予以通报。

四、年审内容

兵师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分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对各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法规情况;

(二)教学计划、大纲、课时安排等教学规范执行情况;

(三)2014年全年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四)专业设置、教材使用和《职业指导》课程开展情况;

(五)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培训机构2014年财务情况;

(七)培训机构年度招生收费和广告宣传情况。

五、年审相关资料

(一)各民办培训机构年审自评自查报告书和《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分表》(一式两份);

(二)各民办培训机构2014年全年培训学员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三)各民办培训机构课程设置及培训教学计划;

(四)各民办培训机构劳动合同签订复印件;

(五)各民办培训机构2014年工作总结及审计报告;

(六)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相关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师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组织专门力量逐一初审,确保质量,年审结束后如实填报《2014年师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情况表》(附件3),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备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对待年审工作,确保年审资料齐备,如有缺项或资料不全,将不予受理。对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办学资格。

(二)年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其审批机关换发到期《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年审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培训机构,限期1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业务;对违法或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年审要求的,或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及虚假广告,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属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撤消办学资质。

年审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方式:兵团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陈利琼

0991-2896204 2896923(传真)

兵团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仇明

0991-2896462 2896461(传真)

附件:1.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分表

2.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自查报告书

3.2014年师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情况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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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兵团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14年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经兵师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兵团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组织实施 师属民办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由设立有民办培训机构的相关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兵直民办培训机构年审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组织,兵团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月15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1月1日至1月11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新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分表》(附件1)并形成书面自评自查报告书(附件2)。 (二)审查总结阶段(1月12日至2月15日)。各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属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师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年审时间由各师劳动保障部门自定,年审工作情况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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