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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5.22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2013年11月1日施行。根据《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落到实处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机关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学习《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充分认识《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和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在服务大厅张贴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要点和经办流程,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普遍知晓,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不得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明确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的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督促、指导参保单位严格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

(一)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各险种缴费基数的申报按云南省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在缴费年度的其余月份,参保单位申报事项未发生变动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初始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可只申报变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二)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列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申报的事项。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按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并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小微企业、高风险行业等用人单位使用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和临时性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积极申报参保续保,实现应保尽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5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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