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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创业培训和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29号)

2014.04.11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移民局),妇联,宁东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7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全区创业培训和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和培训范围

 (一)培训任务。

 1.全区创业能力培训1万人。其中:自治区本级1200人,银川市2000人,石嘴山市1960人,吴忠市1920人,固原市1300人,中卫市1620人。

 2.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4万人。其中:城乡各类劳动力职业培训计划2.6万人(自治区调剂3000人用于重点工程等,银川市8000人,石嘴山市5000人,吴忠市4000人,固原市2500人,中卫市3500人);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1.4万人。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任务作为市、县(区)指导计划,同时也是上限计划,超过部分的补贴资金由市县负责。

 3.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5000人。由自治区扶贫办组织实施,其中: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培训任务分配到县(区)。

 自治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全区具备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中,确定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优、社会信誉度高的培训单位为承担创业能力培训、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2014年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为2013年自治区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对于未“中标”但确需培训的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可由五市按程序补充招标。

 (二)培训对象及范围。

 创业能力培训,主要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我区城乡各类劳动者。

 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主要培训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我区城乡各类劳动者。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主要培训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和移民安置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扶贫建档立卡户可优先培训)。

 二、培训方式和补贴办法

 (一)创业能力培训。培训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就创发〔2013〕30号)实施,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2009〕1209号)执行。

 (二)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紧密结合当地企业、园区、现代设施农业、特色产业的用工需求以及个人求职愿望开展,原则上实行“订单式”培训,严格控制其他培训方式。

 1.“订单式”培训。主要以企业、园区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为主。企业、园区等用人单位需要对新招录人员进行培训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拟培训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同意后,从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并报所属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用人单位与培训合格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可持劳动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向培训鉴定机构兑付补贴资金。对培训鉴定合格、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符合培训补贴范围人员产生和超出补贴标准以外的相关费用,由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承担。

 对用人单位因招录人员少或用工量少的职业工种难以及时进行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新招录拟培训人员信息表,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用工需求和各用人单位报备总体情况统筹组织,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对涉及培训农、林、水、牧、渔等职业工种中有明确的就业岗位,但无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乡镇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职业工种统一组织,并与企业、园区、合作社等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供销订单合同,填写新招录拟培训人员信息表,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培训。

 对招用我区城乡劳动力的区外企业,确需培训的,由企业提供用工简章和委培文件,经我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个人自愿选择培训。对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收费正规票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按自治区规定标准兑付培训补贴。

 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160学时)。培训人员结业率达到95%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85%以上,作为兑现培训、鉴定补贴的基本条件。培训补贴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川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山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85%,市县财政承担15%,具体培训补贴标准见附件4,鉴定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下达县(市、区)生态移民培训计划内,并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移民培训的,培训补贴按宁政办发〔2011〕8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移民局确定的标准执行。培训、鉴定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按照“订单式”培训方式,由当地扶贫部门在自治区确定的培训机构或扶贫培训基地范围内选择培训单位,并将培训单位与企业签订的“订单式”培训协议和举办培训班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核准,签订委托协议,培训对象信息必须录入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宁夏扶贫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开班并预拨30%的培训经费。培训单位按照审批后的任务数和要求组织培训,并及时完成培训信息录入。培训结束后,将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与相关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教材与影像资料、培训补贴申请表等资料,提交委托单位审核。市、县(区)扶贫、财政部门完成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划拨剩余培训补贴。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人员结业率达到95%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85%以上,作为兑现培训、鉴定补贴的基本条件。培训补贴标准见附件5,鉴定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补贴从扶贫资金中列支,鉴定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培训补贴资金出现结余时,经自治区批准后,可用于下年度扶贫培训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工后,要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有关信息,并将所有拟参加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就业登记。属于宁夏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同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宁夏扶贫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控,以确保培训质量,及时兑付培训补贴资金。凡出现管理不规范、不使用统一教材、缩短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等现象,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后要及时整改,补足规定内容和培训时间,并视情扣发相应的培训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或在媒体曝光。对相关管理服务单位向企业或培训机构变相收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做好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加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避免多部门同项目重复培训,防止出现假培训或冒领培训补贴现象。

 

 附件下载(1-5):

 1.企业、园区等用人单位新招录拟培训人员信息表

 2.职业技能培训备案表

 3.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

 4.城乡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表

 5.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

( 责编:l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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