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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8号)

2014.04.0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有关待遇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领取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的,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养老保障待遇核定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其中: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变更后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核定。

二、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实际年龄不满60周岁的,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撤销已审核办理的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终止发放其待遇。同时,本人应一次性退还已领取的待遇。待本人年满60周岁时,再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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