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3.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5.因工作需要需补充的其他资料。1—4项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供复核,并保留复印件。
(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申报资料完备的,按规定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成卷,并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有关部门。
(三)审核。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公示。复核完毕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件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抽查,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经费渠道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在本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工商部门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工商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主动上门宣传等措施,宣传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流程,帮助微型企业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用好、用足政策,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社保、财政、工商部门要将落实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切实将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受理微型企业的补贴申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并按规定拨付相关补贴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补贴申报的审核、公示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专项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人力社保、财政、工商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
附件:(略)
1.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
3.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电子档案(样式)
4.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