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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3]59号)

2014.01.15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文件规定,现将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附件二:关于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一、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符合在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本人填写《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延长缴费申请表”),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证明》(以下简称“延长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可以由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外埠参保人员申请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用人单位持《延长缴费申请表》及《延长缴费证明》,并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到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延长缴费审批。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于1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代其向行政部门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负责将相关材料转至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后,应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视同缴费年限一经认定,原则不再进行变更。

2.外埠参保人员未申请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用人单位持《延长缴费申请表》和《延长缴费证明》到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为其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个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三、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1.外埠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附件3)一式三份,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单位到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手续,并附以下材料:

(1)《延长缴费申请表》、《延长缴费证明》;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银行京卡卡号或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个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2.社保所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街道版)”于每月5日至25日为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缴费人员类别选择“自由职业人员”,勾选“外埠延长缴费”特殊标识。

四、其他

1.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自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中断缴费90天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社保所延长缴费期间,均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及业务流程执行。

附件二

    关于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

一、用人单位申请

符合本市现行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中的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可以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A4纸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参保地地址、注册地地址、单位性质);

(2)人员情况(包括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地);

(3)费用情况(包括参加社会保险与缴费情况、统筹外负担费用情况);

(4)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

3.《统筹外负担费用处理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A4纸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及退休人员各执一份,一份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

4.《用人单位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书》(样式见附件2,A4纸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5.《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样式见附件3,A4纸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

6.《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样式见附件4,A4纸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留存)。

7.《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盖有行政部门公章,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

8.《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A4纸原件,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一份由退休人员留存)。

9.《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盖有社保经办机构公章,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

(二)受理

1.受理单位: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2.承办单位: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所属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3.受理标准:

(1)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齐全。

(2)用人单位填写的有关表格规范完整。

4.受理程序:

(1)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承办单位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

(3)承办单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4)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核人。

(三)审核

1.审核人:

(1)初审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

(2)审定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领导。

2.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外埠参保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

(3)有盖章、签字确认的《统筹外负担费用处理协议书》、《用人单位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书》及《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承诺书》。

(4)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放宽审核条件。

3.审核程序:

(1)初审人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初审人提出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或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初审处理意见。

(3)初审人将初审处理意见报审定人。

(4)审定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5)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区县人力社保局的名义下达《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样式见附件6)。

(四)建档

1.用人单位将《批复》及全部申请材料送至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将《批复》及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装订,为外埠参保人员建立在京参保档案。

3.外埠参保人员的在京参保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不再进行转移。

4.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当按照本市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埠参保人员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

二、个人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应当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申报

个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A4纸原件,一式一份,须本人签字确认)。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本人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事档案保管地);

(2)费用情况(包括参加社会保险与缴费情况、统筹外负担费用情况);

(3)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盖有行政部门公章,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

3.《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A4纸原件,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一份由退休人员留存)。

4.《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盖有社保经办机构公章,装订入退休人员参保档案)。

(二)受理

1.受理单位: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受理标准:

(1)外埠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齐全。

(2)外埠参保人员填写的有关表格规范完整。

3.受理程序:

(1)受理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受理单位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外埠参保人员。

(3)受理单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4)受理单位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核人。

(三)审核

1.审核人:

(1)初审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业务经办人员。

(2)审定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业务主管领导。

2.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外埠参保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

(3)有经外埠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承诺书》。

(4)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放宽审核条件。

3.审核程序:

(1)初审人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初审人提出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或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初审处理意见。

(3)初审人将初审处理意见报审定人。

(4)审定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5)审定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为外埠参保人员办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相关手续;审定不合格的,向外埠参保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重新申报。

(四)建档

1.外埠参保人员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将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装订,为外埠参保人员建立在京参保档案。

3.外埠参保人员的在京参保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不再进行转移。

4.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当按照本市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埠参保人员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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