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70号)

2013.12.05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2013]265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失业人员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除因违法犯罪死亡外),按照2012年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492元的标准,向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月平均工资10倍的抚恤金。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待遇调整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7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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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2013]265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失业人员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除因违法犯罪死亡外),按照2012年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492元的标准,向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月平均工资10倍的抚恤金。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待遇调整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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