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劳动用工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3.06.04

各用人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及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省直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省厅决定在2013年1季度开展2012年度劳动用工备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填写完整准确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3、填写完整准确的《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二、修改、补充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修改和补录信息,需要提交《用人单位修改或补录信息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需要详细说明信息更正的人数及更正项目情况及原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时,需要提交修改后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报盘模版文件名应重命名为“本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编号+本单位全称”,方便数据导入和留存。

2、已备案人员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与用工备案系统内用人单位全员信息有不相符合,需提交办理过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原件,重新录入的《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或《解除(终止)批量报盘模板》。

3、修改或补录参加工作时间、到本单位时间、用工形式信息、岗位工种信息、合同类型及合同起止日期、是否是农民工信息,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到本单位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材料,以及修改后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

4、修改或补录家庭住址信息,包括户籍地详细地址和现居住地地址,需提交认真准确录入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户籍地详细地址应填写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应填写现居住地地址,精确到门牌号,若居住地地址不固定的,应填写其直系亲属的固定居住地地址)。

5、修改或补录社会保险信息,需提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的相关证明,认真准确录入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

三、有关要求

1、年检中将对上一年度用工备案信息进行核准(包括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如发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将不予年检;用人单位需将信息数据进行修改完善,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予以年检。

2、用人单位修改和补充职工个人信息,应先将本单位全员信息从经办窗口导出,按照要求将更正后的信息录入《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模板使用说明见附件),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再次到经办窗口进行信息导入。

3、模板中“合同类别”、“姓名”和“身份证号”三项为必录项。“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有错误,暂不能修改,应以用工备案系统内用人单位全员信息为准。模板中除前三项外,皆为选录项,即需要修改某项信息就录入该项信息,其余没有问题的项目可不录入。对于“姓名”和“身份证号”有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在《用人单位修改或补录信息情况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即原姓名、身份证号;现姓名、身份证号),软件公司人员将在后台进行修改。

4、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填写《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对行业类别、单位名称等项内容进行详细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在办理年检的同时,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将进行信息比对和更正。

5、用人单位务必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间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手续,年检未通过的将暂停办理其他备案业务,待修改完善后再行办理。省厅将对用人单位填报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电话:(0431)88690631 88690755

88698687 88698981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

2、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

2012年12月24日

( 责编:lhj )
  • 劳动关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