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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3.03.29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3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 / 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一类
7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79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86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二类
6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70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7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三类
535
缴费工资低于 ( 等于 ) 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其他各县
605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675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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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3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 / 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类 7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79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86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二类 6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70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7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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