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0号)

2013.02.2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 责编:lhj )
  • 劳动关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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