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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2〕165号)

2012.04.24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一步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原劳动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津劳办[2006]75)相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2011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检查评估工作是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检查评估工作,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做好表彰与退出工作,努力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检查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检查评估小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三、主要内容

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检查评估工作要突出如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技能操作鉴定和理论知识考场设置达标情况;

(三)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登记、材料备案情况。

四、工作步骤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检查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2年4月1日至15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下列材料于2012年4月16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补正,并自行归档备查。

1.相关证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安全、消防、卫生防病等内容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鉴定场所产权凭证或租赁有效合同及公证;

5.鉴定设施设备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附件1);

7.2011年度鉴定情况统计表(附件2);

8.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9.职业鉴定项目登记表(附件4)。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开展检查评估,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附件1) 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逐条逐项进行评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得分低于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 总结阶段 (2012年5月16日至30日)

检查评估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表彰与退出工作拿出初步意见。市人力社保局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1.不按考务规程鉴定随意发证的;

2.超许可范围开展鉴定活动的;

3.无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随意进行鉴定的:

4.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5.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的;

6. 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7.发布虚假鉴定简章和广告,且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

8.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吊销其许可证:

1. 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人员钱财的;

2. 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 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法人单位及相关登记,并擅自举办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

4. 限期整改后检查评估仍不合格的。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2、2011年度鉴定情况统计表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4、职业鉴定项目登记表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件:关于开展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的... (点击标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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