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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16号)

2012.02.13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2008年6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我省郑州、开封、安阳、平顶山、新乡、南阳等6个城市相继开展了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试点工作,按月对41万名从业人员的岗位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目前已完成试点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针对当前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监测范围较小,监测企业数量偏少,监测样本代表性不强,样本企业正常退出及替换难等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进一步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一)已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郑州、开封、安阳、新乡、平顶山、南阳等6个城市,于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企业样本的增加和调整工作。要通过增加监测企业样本,改善样本结构,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在原有监测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城市的经济总量、行业结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因素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同时,对原有因关闭破产等因素已经无效或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予以剔除。调整新增监测企业样本时要与统计部门结合,按照科学抽样的原则确定监测企业。

(二)尚未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省辖市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企业样本选择、数据库建立等基础工作, 2012年7月1日起纳入全国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三)2012年底前省直管试点县(市)及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企业职工纳入省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2年上半年,省厅将对各监测地区确定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及政策业务培训。

三、确定监测企业样本的原则和要求

选择确定监测企业应统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三是市场化程度较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一)行业分布:应选择在本地区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要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的门类确定。

(二)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在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四)监测企业数量:各省辖市监测企业样本每市为50家;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监测企业样本每个县(市)为20家;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仅监测其在豫企业职工。

四、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认真完成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监测工作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系统软件。监测系统每月25日至次月5日网上开通,各监测企业填报数据后,由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底前上报当月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认真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当地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监测地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确保数据安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省厅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失业保险处牵头,厅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劳动关系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电子政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这项工作列为明年重点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监测地区应参照省厅的做法,建立完善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监测工作。

各监测地区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尽快确定监测企业,建立健全基础数据档案。实行监测工作联络员制度,监测地区、监测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监测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监测人员A、B角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确定的监测企业、监测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杨天聪

联系电话:0371-696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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