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制定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在鉴定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新开发或已开发的职业(工种)未经省厅批准或不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由市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鉴定工作,否则不能享受补助资金。
附件:1、清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
2、清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分类补助标准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