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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184号)

2011.07.0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制定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在鉴定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新开发或已开发的职业(工种)未经省厅批准或不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由市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鉴定工作,否则不能享受补助资金。

附件:1、清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

2、清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分类补助标准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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