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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44号)

2011.06.08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培训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向全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5个职业等级、6次培训补贴。通过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培养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职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和组织方式

(一)培训对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重点组织我市下列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者;

3.退役士兵;

4.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5.本市行政区内普通高校在校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在校生);

6.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7.本市行政区内注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已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录用人员(以下简称企业新录用人员)。

(二)组织方式。

1.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围绕我市产业升级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定期公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及定点培训机构名单。两个目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必须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2.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按规定组织本辖区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培训后、经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上述劳动者可享受2个职业(工种)初级技能培训和其中1个职业(工种)资格晋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

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可向院校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的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按规定标准(实训补贴标准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计算)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和鉴定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免试入学。2011年起,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前,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初中毕业生按1学年、高中毕业生按1个学期实施培训。培训期间,培训学校安排学生校外实习不能超过1个月,且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培训和鉴定补贴。

4.进行企业岗前培训。企业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岗前培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培训,职工培训后经市人社部门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市政府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并作为政府给予企业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的重要依据。企业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企业法人不得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5.提供创业培训。针对我市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及普通高校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总课时不低于200课时,并将后续专家服务工作纳入培训课时之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通过有关专家论证的培训对象,组织其参加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模拟实训。市政府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立足我市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以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核心,以区市县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行业(企业)实训基地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现有的实训资源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本企业闲置设备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补贴、基地自筹、企业赞助、设立企业生产线等方式,增强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联程度和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质量,市政府可给予公共实训基地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师资培养体系,建立规范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制度,加大对师资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践教学能力,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

四、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职业培训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团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培训管理具体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各地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的指标考核和督导检查,建立全市职业培训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推动各地区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采取远程监控督导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培训和鉴定全过程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政府补贴的使用效益。人社、财政、监察及工会等部门(单位)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和鉴定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管理,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的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职业培训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能力,定期公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项目,积极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各区市县、先导区要通过建立创业公共实训基地、政府购买创业实训平台等方式,建立起集理论教学、模拟实训、项目孵化、后续扶持为一体的创业培训平台,健全社会化、开放式、公益性的运作机制,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广泛开展职业培训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宣传优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宣传劳动者通过参加职业培训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使技能就业、终身培训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普遍共识。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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