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9号)

2011.05.1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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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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