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姐是某公司人事主管。根据该地缴纳社保费的流程,员工初次办理社会保险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存档证明等材料,公司内大部分员工都能配合孙小姐完成材料收集,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就是有个别人总是拖沓不办。年底公司被稽核,社保部门要求公司必须为几名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补缴社保费,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无法办理社保的责任在员工一方,却还要公司承担补缴及行政处罚,公司决定对这几名员工给予严肃处理,但又不知道能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首先,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法定性、互济性、福利性的特点。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10、23、33、44、53条规定,员工应当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其中养老、医疗、失业险明确要求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因此,员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前提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而不是排除义务后纯粹的权利。
其次,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无论过错在劳资哪一方,社保征收机构都只会视结果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当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即需主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其个人应缴部分。如果任由员工不提交材料而不办理社保,只会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先行规定,拒绝提交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或不协助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可以在员工拒绝的事实发生时依据规定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降低缴纳社保不能的被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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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