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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邢人社[2010]20号)

2010.11.16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河北省财政厅社保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来源的有关政策解释》精神,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做出如下调整。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根据见习单位性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按不同比例分担,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300元 /月/人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各支付150元 /月/人,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等情况。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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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河北省财政厅社保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来源的有关政策解释》精神,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做出如下调整。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根据见习单位性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按不同比例分担,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300元 /月/人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各支付150元 /月/人,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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