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河北省财政厅社保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来源的有关政策解释》精神,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做出如下调整。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根据见习单位性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按不同比例分担,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300元 /月/人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各支付150元 /月/人,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等情况。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