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第四次提请审议。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