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更有利管理

2010.10.29

 

新闻发布会全景 摄影/中国网 王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有关问题。

    京华时报记者: 请问胡部长,我们注意到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上有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将实行统一的征收,但是也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具体部门在做哪些准备,如何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条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回答说,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问题,大家也知道,实际上,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现在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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