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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21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加快我市全民创业步伐, 促进我市经济不断发展,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若干意见》(九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设立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九江市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九江市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九江市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促进全民创业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若干意见》(九字[2008)18号)精神,设立用于支持全民创业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发展基金”)。为了加强创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创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创业发展基金来源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并设立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创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承担创业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回乡创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当年在本市范围内新办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产出比。

(三)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专项基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根据创业发展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发展基金分别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扶持。

第八条:创业项目扶持。

(一)贷款贴息方式。除符合《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外,应同时具备:

1、工业项目当年投资2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

2、商贸项目当年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50人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按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的50%的年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二)无偿资助的方式。

1、主要用于科技型、环保型、专利产品和循环经济型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投资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业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4、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创业园(基地)公共性服务平台,每年安排20万元予以支持。

(一)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创业人员培训,每年安排10万元。

(二)组织企业参加全国中小型博览会等产品展销活动,每年安排10万元。

以上由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九江市全民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九江市境内的企业、项目单位及创业服务机构均可申报创业专项发展基金的资助。

(二)申报时间:申请对象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每年9-10月间,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三)企业申请创业发展基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发展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或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件。

4、会计报表。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6、申请贷款贴息的,须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7、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9、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上报相应软盘或电子版本。

10、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和审批

1、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评审,根据科学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组织创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估、审批等工作。

2、采取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方式审查:(1)项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2)项目是否实施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在此基础上,好中选优。

3、根据评审评定的最终结果,由市财政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中小企业局将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创业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书。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文和中小企业局项目合同书,按照不同支持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执行。无偿资助项目一次性拨付;贴息补助项目分年拔付。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以上财政支持项目。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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