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扶贫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加快城乡统筹就业进程,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委员会、扶贫办、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62号),决定在全省农村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为把省人社厅等四部门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到实处,现针对我市农村就业服务工作实际,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一体、人本服务的工作理念,立足城镇现有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着眼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坚持主动服务、平等服务、贴近服务、规范服务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努力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扶贫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序时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年底前所有县(区)全部出台实施细则。
三、各地要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巩固乡镇平台建设成果,加大村级平台建设力度,形成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就业创业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财政等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形成推进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的工作合力。
五、各地要借助我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和村级创业点建设成果,强力打造乡、村两级农民创业孵化园,引导和服务更多的农民进园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第一个为地区识别码,全市统一为H。第二个为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本地城镇C,本地农村N,外地户籍人员W。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证号按城镇人员编排,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证号按农村人员编排。
七、各地在开展农村劳动者失业登记时,要遵循“村(社区)登记、乡镇(街道)发放”制度。先由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 15日内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由其复核后,再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农民”,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对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作为不充分就业单独统计,《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不充分就业农民”。
八、各地对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前来进行就业登记时,须要求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县(区)有关部门如要求其提供其他证件资料,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分别所附的有关表格,由各地人社部门按照省规定的表样统一印发,名称统一印成“淮安市××县(区)×××表(花名册)。表内栏目和内容不变。
九、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宣传普及活动,广泛介绍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流程,努力营造党委和政府重视、职能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关注、农民兄弟欢迎的良好氛围。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农业委员会
淮安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