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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劳动保障监察热点问答

2010.10.15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察活动。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手段。

2、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3、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负责对在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5、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2)询问权。(3)书面调查权。(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4)为举报人保密。

 6、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权是怎样划分的?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及地址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87294683 西五路64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7627202 盐店街18号

新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459492 尚勤路72号

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2028268 开通西巷7号

莲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619903 菜坑岸24号

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398313 长安中路43号

未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6259843 区政府内

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524413 新医路89号

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297529 区政府内

临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811685 劳动大厦

阎良区劳动监察室 86876292 延安街6号

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4810723 户县东大街7号

周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114009 县政府内

高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6912433 县门街29号

蓝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2721104 长坪路

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8333687 高新四路创业大厦

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事务管理局 86538487 凤城九路开发区管委会

7、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哪些形式?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是指劳动监察人员依职权主动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活动,目的是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组织的某一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目的是集中解决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年度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案件专查是劳动保障检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8、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推荐的代表人数不得多于5人。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9、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高效、便民原则。(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0、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区别是:(1)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3)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后果是什么?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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