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企业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予以发布:
一、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8%;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
二、工作要求
1、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行政方和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方)均要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职工意见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向对方发出工资增长要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率、年度工资使用总额和年度基本工资调整办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协商寻求平衡点,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企业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工资总额,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3、企业不能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需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于2011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拟定当地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指导企业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