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都市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社保政策解答

2010.09.28

(一)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政策。

1、受灾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灾停产歇业情况认定证明,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利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应当享受的以下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2)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期限是多久?

答: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期一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受灾企业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的条件?

答:企业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人民法院宣告依法破产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使用破产关闭财产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销。具体核销申请程序,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哪些因灾致残职工可以办理退休、退职?

答: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因地震灾害非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5、因灾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地震灾害非因工死亡的,其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死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死者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8个月。

6、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计算划入。缓缴期间个人应缴纳部分可以不再缴纳,也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政策。

7、灾区个体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手续?

答:个体参保人员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持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证明,到参保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手续。

8、哪些因灾致残个体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申请,可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9、个体参保人员因灾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工死亡的,其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死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死者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8个月。

10、因灾生活困难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有哪些规定?

答:个体参保人员因地震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可以降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由本人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申报。

11、失业保险基金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标准?

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灾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具体办法: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5%,个人承担2%。

12、参保地震伤员后续医疗是指哪些?

答:指因地震致伤住院的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的后续医疗,包括因地震伤情复发进行的后续医疗和致残者确需转入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医疗。

13、参保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免费期限为多久?

答: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14、参保地震伤员后续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如何解决?

答:后续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一律自理。

15、参保人员的后续医疗可以在非定点医院进行吗?

答:参保人员的后续医疗不得在非定点医院进行。受灾群众安置点的临时医疗机构视为后续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定点医疗管理办法行协议管理。

16、参保地震伤员后续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答:对参加了相应社会保险的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和未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后续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给予补助。按上述顺序报销和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据实补足。

17、参保地震伤残人员康复费用怎样支付?

答: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地震伤残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的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的康复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给予补助。按上述顺序报销和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残疾人联合会据实补足

(三)灾后恢复重建工伤保险支持政策。

18、地震灾害中,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9、认定对地震灾害中工伤的证据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1)对地震灾害因工死亡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本人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并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2)对地震灾害因工受伤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3)职工本人身份、劳动关系情况、伤亡原因不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先予受理,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待有关情况明确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各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受理地震灾害中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20、地震灾害因工伤亡职工如何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地震灾害因工伤亡职工所在单位应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待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等级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拨付手续。

2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答: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2、地震灾害中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828.42(2007年市人平工资)×50个月=91421.00元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1828.42(2007年市人平工资)×6个月=10970.52元

23、地震灾害中因工受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地震灾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24、地震灾害中因工受伤人员经鉴定后生活护理费如何计发?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5、地震灾害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父母、子女)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金额)加发10%。

26、地震灾害中因工受伤人员医疗费的报销?

答:地震灾害中因工受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全额报销。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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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政策。 1、受灾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灾停产歇业情况认定证明,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利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应当享受的以下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2)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期限是多久? 答: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期一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受灾企业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的条件? 答:企业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人民法院宣告依法破产或有关部门决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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